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文件依據。為有效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管理工作質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5〕16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9號)《省醫保局辦公室省民政廳辦公室省財政廳辦公室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辦公室轉發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資助低收入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鄂醫保辦發〔2024〕15號)等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各級醫保、稅務部門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保費征繳等相關業務。
第三條 主要內容。各級醫保和稅務部門按照本規程落實好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和保費征繳管理工作,為參保人員提供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登記和參保信息查詢等公共服務。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四條 信息登記。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納入居民醫保覆蓋范圍。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業務,不受戶籍地限制,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確保登記信息準確,記錄完整。
登記信息:包括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移動電話、銀行信息、地區代碼、參保地所在市、縣、鄉、村、社區、學校等基本信息,其中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為關鍵信息。
證件類型:原則上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的唯一識別碼。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居民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保登記。
辦理流程: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居住地或戶籍地縣(市、區)、鄉鎮(街道)等醫保經辦服務窗口,或通過“鄂匯辦APP”、“湖北政務服務網”、“湖北醫療保障”微信及支付寶小程序等網辦服務渠道辦理參保登記。
第五條 特殊情形處理。
1.新生兒參保登記。新生兒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等有關證件資料,原則上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參保地或新生兒本人戶籍所在地辦理參保登記,應記錄新生兒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基本信息。新生兒暫未取得戶口簿等身份證明的,可以《出生醫學證明》編號作為有效證件號碼辦理參保,取得身份證明后應及時變更信息。以出生醫學證明參保的,一年后未變更為身份證件號碼的做暫停參保處理,完成變更后權益記錄與變更前合并。
2.高校學生(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參保登記。高校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參加居民醫保;新生入學后應及時辦理參保登記,以學校為單位管理參保關系;學生為特殊人員(即享受資助參保人員,下同)的,鼓勵在特殊人員身份認定地參保。
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生參保登記按現行辦法實施。
3.特殊人員參保登記。原則上應在身份認定地參保。各級醫保部門應在集中繳費期開始前,按照特殊人員身份認定部門認定結果,完成下年度特殊人員參保登記和身份標識。在集中繳費期內新增、減少特殊人員,實行動態調整。集中繳費期后新增特殊人員及時參保并做標識。省級資助部門獲取相關數據后在省醫保信息平臺展示人員身份信息供各地查詢參考,由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實并標識身份信息。逐步實現省級交互并統一標識。
每年8月10日前,各市(州)醫保部門收集所轄縣(市、區)各類特殊人員個人繳費和資助繳費標準,以市(州)為單位統一特殊身份資助優先級,提交省醫保需求平臺;同級稅務部門配合做好特殊人員繳費標準信息系統征收配置需求提交。8月15日前各縣(市、區)完成本轄區特殊人員參保登記和身份標識。進入集中繳費期,數據環境維護成熟后由市(州)統一提交發布需求,啟動當地特殊人員繳費。
第六條 信息查詢。各級醫保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加強參保征繳信息交互,確保參保人權益記錄完整準確、查詢方便,醫保、稅務等部門采取多場景、多渠道,為參保人提供線上線下便捷查詢、《基本醫保參保繳費憑證》及《完稅證明》打印服務。
第三章 參保關系
第七條 重復參保。重復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員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員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
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清理重復參保,在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及時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維護參保人醫保權益。充分運用醫保信息平臺,全面清理基本醫保重復參保,規范新增人員參保登記,提升參保質量。
1.同一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區同一繳費時段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也可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參保地。
2.學生重復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
3.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4.參保人在一地以普通居民參保、一地以特殊人員身份重復參加居民醫保或兩地同時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在征得參保人同意后,確定參保地。
5.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
6.同身份證件號碼且不同姓名的重復參保信息,應核實確認是否為同一人,為同一人的可直接辦理參保人員信息合并;不為同一人的,應協同參保人、其他統籌區、有關部門做好正確醫保權益記錄。
第八條 參保銜接。參保人因就業形態變化、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化,需跨制度參保的,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提供便利。
1.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省內參保信息通過省醫保信息平臺記載的參保信息直接判斷;省外參保信息可通過轉移接續或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判斷近2年參保狀態;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后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新參保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
2.在其他醫療保障體系(不含商業保險)終止后3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醫保待遇,3個月以后參保繳費的,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
3.參保人住院治療過程跨自然年度進行結算時,按照出院日期對應的參保統籌區保障醫保待遇。
第四章 激勵機制
第九條 連續參保激勵。按自然年度計算,連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含省內和省外)滿4年的,之后每連續參加居民醫保1年,當年1月1日起提高大病保險報銷限額3000元。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年數重新計算,前期積累的獎勵額度繼續保留。
第十條 零報銷激勵。參加居民醫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未使用過統籌基金報銷的,認定為該年度零報銷。次年1月1日起提高大病保險報銷限額3000元。
第十一條 零報銷獎勵額度清零。當年發生大病保險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的,前期積累的零報銷獎勵額度清零,次年重新計算零報銷獎勵額度。
第十二條 激勵總額。連續參保激勵和零報銷激勵累計提高總額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
第五章 待遇等待機制
第十三條 斷保。在醫保信息平臺無參保人某自然月參保(含省內及省外,職工醫保及居民醫保)繳費權益記錄且無相關繳費記錄的認定為斷保。
第十四條 固定待遇等待期。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內參保繳費或上一年度未參保繳費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參保人員已連續 2年(含)以上參加基本醫保的職工(含靈活就業)、居民參保人員,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含靈活就業)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在原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滿后3個月內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可按居民身份補繳居民醫保費,補繳后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新參保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居民醫保待遇追溯享受。未在中斷繳費3個月內(含)補繳的,設置3個月固定待遇等待期。
第十五條 變動待遇等待期。對當年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內參保繳費或上一年度未參保繳費的人員,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
第十六條 繳費修復。針對未連續參加居民醫保年份,可依照參保人申請補繳該年度醫保費,修復繳費執行補繳經辦時的個人繳費標準,由醫保部門核定后,參保人在稅務端實施繳費,不追溯補繳年度的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七條 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個月。
第十八條 待遇等待期。繳費當日起,至等待時間最后一日止,一個月按照30日算。
第十九條 待遇等待期除外人員。主要包括:新生兒(出生當年、出生次年)、特困人員(含農村、城鎮)、孤兒、低保對象(含農村、城鎮)、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低保邊緣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穩定脫貧人口(過渡期結束前)、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等政策規定的參保人員。
待遇等待期除外人員未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內參保繳費或上一年度未參保繳費的,不設置待遇等待期。
第六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信息變更。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受理參保人信息變更申請,審核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在醫保信息平臺完成信息修改。
第二十一條 暫停參保。因就業、入伍、遷徙、判刑等原因需辦理居民醫保暫停參保業務的,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申請及時受理,在醫保信息平臺辦理居民醫保暫停參保,參保登記狀態為“暫停參保”。
第二十二條 終止參保。因死亡、移民國(境)外等原因辦理居民醫保終止參保業務的,以及醫保關系轉出的參保人員,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人申請,辦理居民醫保終止業務,參保登記狀態為“終止參保”。
第二十三條 參保地變更。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時,存在其他統籌區居民醫保為正常參保狀態的,在新參保地成功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后,經授權醫保部門通過信息系統暫停原參保地居民醫保參保關系。
第七章 征集繳費
第二十四條 繳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發布繳費標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集中繳費期。居民醫保實行年繳費制,原則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次年醫保費。
第二十六條 居民醫保費用征收。在集中繳費期內,各級醫保部門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后,參保人應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集中繳費期外需繳納醫保費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認定其能否繳納該時段醫保費和繳費金額,可以繳費的由醫保部門核定生成征集單傳遞稅務部門實施繳費。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兒醫保費用征收。新生兒出生當年參保繳費原則上按當地政策規定辦理,次年以新生兒本人身份證號碼參保繳費。
第二十八條 高校學生醫保費用征收。原則上高校學生應以學校為單位,在集中繳費期結束前繳納次年醫保費,按自然年度享受醫保待遇,各高校醫保管理人員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集中代繳。
第二十九條 特殊人員個人繳費。各級醫保部門按資助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資助、個人繳費最低原則確定特殊人員繳費身份信息,通過醫保信息平臺推送至稅務部門后,個人、村(社區)或相關資助部門統一實施繳費。
第三十條 特殊人員資助繳費。各級醫保部門聯合稅務部門推動資助參保部門及時劃撥資助參保費用,并于征收當年度6月30日前劃賬到位。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規范資助參保資金支出管理。集中繳費期內已完成個人繳費的資助參保困難群眾,由統籌地區醫保部門將確認符合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人數、參保資助標準以及資助參保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從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將相關資助資金核撥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專賬。集中參保期外隨參隨繳的低收入困難群眾,相關資助參保資金按上述渠道劃轉,個人按標準繳納差額部分。
醫療救助資助參保以外,由民政、農業農村、衛健、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資助參保的人員的資助參保資金,由統籌地區資助部門會同醫保部門確認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人數、參保資助標準以及資助參保資金總量,由資助部門將相關資助資金核撥至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專賬。
省內跨統籌地區參保的低收入困難群眾,由其困難身份認定地醫保部門按當地標準落實資助參保政策;跨省參保的低收入困難群眾,在本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由其困難身份認定地醫保部門按當地標準落實資助政策。
集中參保繳費期內動態新增的已參保繳費特殊人員,享受資助參保政策;集中參保繳費期外動態新增的已參保繳費特殊人員,次年起按其實際特殊類別落實相應資助參保政策。對因動態退出或特殊身份變動影響資助標準變化的已參保繳費特殊人員,個人已繳納的參保費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資助參保補貼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醫保退費。已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集中繳費期內因變更參保地、死亡、就業、重復參保等原因需退費的,可依申請辦理退費。
辦理退費時,由參保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醫保部門依據稅務部門傳遞的信息審核其是否符合退費條件,審核通過的及時辦理退費,審核未通過的醫保部門應及時向繳費人反饋原因。
進入待遇享受期后或已經享受醫保待遇,暫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除已在9月至12月內事實存在重復參保、死亡、就業等情形外,不予退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和監管,防止參保人騙取醫保激勵金。
第三十三條《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省財政廳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鄂醫保辦〔2023〕42號)廢止,與其他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
第三十四條 實施時間。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統一全省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2027年8月31日前,各地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原則上為9月1日至12月31日,可視情延長,但逐步統一。
2027年9月1日后,全省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統一為9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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