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市出資企業內部審計
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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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資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出資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制,保證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深化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出資企業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圍繞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寓監督于服務,推動出資企業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促進國有企業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各項政策制度。深化企業改革,服務企業發展戰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助力出資企業加快實現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和做強做優做大。
(二)主要目標。建立健全出資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和效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使內部審計成為出資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強化統一管控能力,完善內部審計領導和管理體制機制
(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依法依規將黨委(黨組)、董事會監督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的職權寫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領導體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不斷健全和完善黨委(黨組)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機制。董事會負責審議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審計計劃、重要審計報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加強對內部審計重要事項的管理。董事長具體分管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工作第一責任人。經理層接受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監督,落實對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內部審計機構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切實發揮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管理和指導作用。落實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專門工作機構的職責,審計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有關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紀要,加強對審計計劃、重點任務、整改落實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年度審計計劃及任務組織實施,研究重大審計結論和整改落實工作,評價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成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董事會或提請董事會審議。
(五)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體系。出資企業應按照內部審計工作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審計章程,明確內部審計宗旨、權力和職責,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推動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建立審計全程質量控制機制和審計工作問責制度,優化過程組織、嚴格進度控制、對審計結果多級復核,保證審計質量、效率和效果。
(六)規范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出資企業應按照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內部審計機構,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崗位,配齊專職審計人員。根據內部機構設置的需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與其他內部監督機構合署辦公,但不得與企業財務部門合署辦公,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推廣采用審計集中管理體制,可根據出資企業實際情況實行集中、分級或集分結合的管理體制。重要的子企業可以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出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加強對子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七)強化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審計工作結果簽字背書責任制度,明確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審計人員對審計結論和審計程序分別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研究制定本企業審計質量考評標準,推動審計人員績效考核結果與薪酬兌現、職務晉升、任職交流等掛鉤,建立與其他業務部門差異化的內部審計考核體系,將內部審計考核評價權限調整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作為被審計對象的同級業務部門不參與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績效測評。對審計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責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程序移送有關機構處理。
三、有效履行工作職責,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
(八)積極推動內部審計監督無死角、全覆蓋。秉持“預防為主、適度介入、適時審計、及時處理”的審計工作指導原則,以對重點投資項目、重大改革事項開展跟蹤審計為契機,逐步推進審計工作關口前移。在不影響企業正常決策及經營運轉的前提下,準確確定審計介入點、跟蹤路徑、審計環節和重點,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實現對企業核心業務、關鍵環節的全過程跟蹤,探索開展子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從而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抓早、抓小、抓初”,做到揭露問題和深入研判并重,促進企業防范風險、消除隱患。
出資企業可以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規范購買社會審計服務開展相關工作,同時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考評考核,嚴格控制審計質量。
(九)加快推動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與應用。按照國有資產監管信息化建設要求,落實經費和技術保障措施,構建與“三重一大”決策、投資、財務、資金、運營、內控等業務信息系統相融合的“業審一體”信息化平臺。及時準確提供審計所需電子數據,并根據審計人員層級賦予相應的數據查詢權限。信息化基礎較好的企業要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審計實時監督平臺,對關鍵業務流程和重要子企業實施聯網審計,提高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審計質量。
(十)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協同配合。加強與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巡察以及法律、財務、違規責任追究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問題反映集中的領域作為重點關注事項。通過聯席會議、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強信息通報與交流、問題線索移送與協查等工作協同,對內部監督發現的共性問題或警示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提高企業內部監督透明度和影響力。
(十一)提升審計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選拔政治過硬、德才兼備、具備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審計隊伍,鼓勵審計人員參加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加大與財務、內控、運營、購銷、企業管理等業務部門之間的人員交流力度,拓寬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將內部審計崗位打造成企業內部人才培養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平臺。落實審計工作經費預算,配備與企業規模、審計業務量等相適應的審計人員,打造專業化、職業化的內部審計工作隊伍。
四、突出關鍵環節,強化對重點領域的監督力度
(十二)圍繞提質增效穩增長開展全面監督。適應常態化疫情防控和國際形勢變化,結合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合并報表范圍調整、期初數大額調整、收入確認、減值計提等會計核算事項,保障會計信息真實性。加大對成本費用管控目標實現情況、應收賬款和存貨“兩金”管控目標完成情況、資金集中管控情況、人工成本管控情況以及降杠桿減負債等工作的審計力度。
(十三)突出主責主業專項監督。圍繞持續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優化,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實體經濟等工作要求,加大對非主業、非優勢業務的“兩非”剝離和無效資產、低效資產的“兩資”處置情況的審計力度。將打通供應鏈、穩住產業鏈等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執行、長期不分紅甚至虧損的參股股權清理、通過股權代持或虛假合資等方式被民營企業掛靠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重要任務。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政策措施和監管要求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推動各項工作要求落實到位。
(十四)對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過程進行審計監督。將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決策審批、資產評估、交易定價、職工安置等環節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工作任務,及時糾正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規范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參股企業的審計,通過公司章程、參股協議等保障國有股東審計監督權限,對參股企業財務信息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堅決杜絕“只投不管”現象。
(十五)落實對“三重一大”事項的跟蹤審計。對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對可行性研究論證、盡職調查、資產評估、風險評估等對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具有重要影響環節的監督力度,強化對決策規范性、科學性的監督,促進企業提高投資經營決策水平。
五、加強內控體系審計,提升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
(十六)規范有效開展內控審計。將企業內控體系審計納入內部審計重點工作任務,圍繞企業內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制度制定和執行、授權審批控制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等開展監督,倒查企業內控體系設計和運行環節缺陷。突出重大風險防控審計,重點檢查企業重大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重大風險事件及時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企業合規建設、合規審查、合規事件應對等情況。規范開展對投資決策、資金管理、招投標、物資采購、擔保、委托貸款、高風險貿易業務、金融衍生業務、PPP業務等重點環節、重要事項以及行業監管機構發現的風險和問題的專項內控審計,切實促進提升內控體系有效性。
六、壓實整改落實責任,促進審計整改與結果運用
(十七)壓實整改落實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負有監督檢查責任,被審計出資企業對問題整改落實負有主體責任,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整改第一責任人,相關業務職能部門對業務領域內相關問題負有整改落實責任。加快建立完善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完善整改落實工作規范和流程,強化內部審計機構監督檢查職責,積極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整改工作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工作有效落地。
(十八)強化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審計結果綜合分析制度,對查實的問題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有較高參考價值的管理建議書。推動建章立制,對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從完善國資監管及強化企業內部控制角度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和預防問題的辦法,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加強整改督促檢查,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實行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制度,確保查出的問題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強化整改問責,完善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資產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要明確通報范圍和層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審計結果,提高審計透明度和影響力,同時內審報告要報送企業監事會。
七、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管,組織開展檢查評價
(十九)強化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管。市國資委指導出資企業按照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有關要求,圍繞國資監管重點任務研究制訂本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各項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統籌謀劃和資源整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力量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的專業優勢。各出資企業要定期(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國資委報送本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及時報送審計發現的重大資產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等情況。認真做好對企業報送的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核工作,持續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情況的匯總、分析和評價。
(二十)建立健全檢查評估工作機制。在本指導意見下發后,各出資企業必須高度重視,應根據本指導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或修訂本企業內部審計管理相關制度,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完善工作機制,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開展,市審計局和市國資委將對出資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改進和完善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不力和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印發提示函或通報,壓緊壓實內部審計監督責任。
本指導意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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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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