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委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委在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委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委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委提出申請,委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本制度所稱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包括委已確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成立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開展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八條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應當建立健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委信息公開網站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及時完善、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公場所,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在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認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應當建立健全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本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條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內容保密與非保密爭議的,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認;存在信息公開形式、方式等爭議的,由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十四條應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委職能、領導人員名單及其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及其分工;
(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市屬國有經濟發展規劃及指導企業生產經營的相關規定;
(四)機關的財政預算和決算情況、“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使用情況(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市財政主管部門部署公開);
(五)央、省企合作項目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報備和實施情況;
(六)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國有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人事任免信息;
(九)監管企業名單;
(十)監管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整體運行情況、業績考核結果等方面的信息;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除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委申請獲取本委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公開時,應當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簡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向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原則上不接受口頭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法定答復期限內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延期手續,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應當按照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四條應當在第二年年初向社會公布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報告的文體形式要符合上級要求。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委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