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檢查標準 | 執法頻次上限 |
1 | 取水許可監督檢查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2.《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 《水利部關于強化取水口取水監測計量的意見》(水資管〔2021〕188號) 《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取用水領域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4〕172號) 《水利部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灌溉機井“以電折水”取水計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管〔2024〕176號) 水利部關于印發《全國水資源監測體系建設總體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資管〔2024〕231號) 《計劃用水管理辦法》(水資源〔2014〕360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 《電子證照取水許可證》(SL/T816-2021) 《取水計量技術導則》(GB/T28714-2023) 《農灌機井取水量計量監測方法》(JJF2182-2024)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 1次 |
2 | 對用水(含節水)活動的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2.《節約用水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3.《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4.《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款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對納入名錄的用水單位用水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重點進行監督檢查。 | 《水利部關于印發鋼鐵等十八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節約〔2019〕373號) 《水利部關于印發小麥等十項用水定額的通知》(水節約〔2020〕9號) 《水利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造紙等七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節約〔2020〕311號) 《水利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水泥等八項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節約〔2020〕290號) 《水利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鐵合金工業用水定額的通知》(水節約〔2021〕264號) GB/T 18916系列工業用水定額國家標準 GB/T 42865系列服務業用水定額國家標準 《取水計量技術導則》(GB/T 28714—2023) 《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T 24789—2022)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工業與生活用水定額(修訂)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3號) 農業灌溉用水定額(DB42/T1528) 系列工業用水定額(DB42/T1921) | 1次 |
3 | 水利建設項目稽察 | 1.《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第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對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對國家出資為主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稽察,適用本辦法。 2.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水安監〔2017〕341號) 第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利稽察工作,對轄區內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組織落實整改工作。 省級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水利稽察工作。 第六條 ...各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水利稽察工作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號) 《水利建設項目稽察常見問題清單(2023年版)》(辦監督〔2023〕194號)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水安監〔2017〕341號) | 2 |
4 |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 (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 (三)檢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 (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 (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設〔2020〕258號) 《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失誤問責辦法(試行)》(水總〔2020〕33號 )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20〕283號)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T 223-2025) 《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SL/T631.1~SL/T631.4、SL/T631.8-2025) 《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SL 635~SL 639 ?2012) | 質量巡查1次、 派駐質量監督項目站或監督組檢查不設上限 |
5 | 對水利工程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及租借、掛靠資質等違規行為; (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單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單位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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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及特定活動監督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5.《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水安監〔2010〕200號)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注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對管理(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6.《水閘運行管理辦法》(水運管〔2023〕135號)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水閘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實體情況。水閘建筑物、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閘區堤岸、監測設施及附屬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水閘注冊登記、安全鑒定情況,病險水閘限制運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水閘控制運用、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四)管理保障情況。水閘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水閘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6.《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運管〔2023〕135號)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堤防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實體情況。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堤防信息登記、安全評價情況,險工險段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堤防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四)管理保障情況。堤防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堤防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7.《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4〕1895號)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以及有關流域機構要加強對所屬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水運管〔2021〕313號)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安排實施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監督管理。 9.《農田水利條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運行維護責任。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4〕1895號)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水安監〔2010〕200號) 《小型水庫監測技術規范》(SL/T 828-2024) | 不設上限(涉及各類水利工程安全,根據運行管理需要審慎、合理開展) |
7 | 河道采砂檢查 | 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三款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采。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劃分對其加強監督檢查。 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預警應急聯動以及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河道采砂、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采砂現場的生產、交易、運輸和水上交通、社會治安進行監督管理。 對于交界水域,應當加強區域合作,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聯管聯治機制,開展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聯合整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河道采砂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采砂生產、運輸、存放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要求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與河道采(運)砂有關的文件、證照、資料; (三)責令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采(運)砂行為; (四)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機具)、運砂船舶(車輛)以及非法采(運)的砂石。 3.《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條第二款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長江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情況; (二)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規定進行采砂的情況; (三)執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要求的情況; (四)砂石堆放和砂石棄料清理的情況; (五)采砂船舶停放的情況; (六)疏浚砂綜合利用的情況; (七)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4.《湖北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情況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湖北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技術規范》(SL/T 423-2021) | 2次 |
8 | 涉河(湖泊、蓄滯洪區)建設項目、特定活動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3.《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湖泊保護、利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及時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庫管理辦法》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關于加強在建涉河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河湖函〔2024〕2號) 《洪水影響評價技術導則》(SL/T 808-2025) | 2次 |
9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1.《水土保持法》 第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第四十四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蹤檢查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對舉報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省水利廳關于修訂印發《湖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水利規[2023]5號) | 2次 |
10 | 小水電生態流量監督檢查 | 1.《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第三款 對具有河湖生態流量保障要求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者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方案),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開展生態流量泄放和監測,保證河湖生態流量。水利工程相關設施不能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其管理者應當及時予以改造。 2.《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的監管。要將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納入河湖長制工作范圍和考核內容,建立水電站保障下游生態用水安全情況定期檢查制度,制定重點監管名錄,提出重點監管要求。要嚴格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將小水電站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作為取水許可審批和監管、項目環評審批和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管的重要條件,確保小水電站持續將生態流量落實到位。對未按要求足額穩定泄放生態流量或按時報送生態流量監測監控數據的小水電站,依法依規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送河湖長,必要時建議電網限制或禁止其發電上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開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加大對違規項目的曝光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監督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 | 《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水電生態流量在線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辦水電〔2024〕76號) | 1次 |
11 | 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檢查。 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水監督〔2022〕326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水監督〔2022〕326號) | 2次 |
12 | 水旱災害防御工作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十五條 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48號) 3.2.1預防準備工作(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 《水利部重大水旱災害事件調度指揮機制》(辦防〔2024〕222號) 《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御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辦防〔2024〕221號)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防〔2019〕207號)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防〔2020〕114號) 《水利部直屬單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水監督〔2023〕327號) 《關于加強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導意見》(水建設〔2024〕16號) 《水利部關于加強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的意見》(水防〔2024〕300號) 《洪水影響評價技術導則》(SL/T?808-2025) | 不設上限(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視汛情、旱情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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