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利工程規模等級、投資模式等,明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管理責任人。下列水利工程應當明確專門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一)大型、中型和重點小(1)型水庫;(二)大型、中型水閘和泵站;(三)一級、二級和三級堤防;(四)重要引調水工程;(五)大型和重點中型灌區;(六)長江、漢江及其重要支流的蓄滯洪區;(七)需要明確專門管理單位的其他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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