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范圍 | |
機關信息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概況信息 | 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qū)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領導姓名、職務、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發(fā)布本地區(qū)、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財政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和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fā)〔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就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相比)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 、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yè)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財政決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fā)〔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qū)、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績效執(zhí)行結果。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qū)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區(qū)、本級及所屬地區(q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fā)〔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相比)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yè)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guī)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公務員招考 | 職位、名額、報考條件、錄用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四條第十四款: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事業(yè)單位招聘 | 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lián)網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基層政務公開事項目錄 | 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guī)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54號:結合本級政府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全面梳理細化相關領域政務公開事項,于2020年底前編制完成本級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實行政務過程和結果全公開。目錄至少應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編制目錄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體現(xiàn)地區(qū)和領域特點,避免公開事項及標準“一刀切”。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網站季度抽查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至少每季度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政府網站信息內容開展一次巡查抽檢,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每次抽查結束后要及時在門戶網站公開檢查情況。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網站監(jiān)管年度報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編制政府網站監(jiān)管年度報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 | 年度信息發(fā)布總數、各欄目發(fā)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機制保障等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要編制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發(fā)布總數、各欄目發(fā)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以及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機制保障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guī)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guī)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規(guī)章解釋 | 《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章解釋權屬于規(guī)章制定機關。規(guī)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一)規(guī)章的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規(guī)章制定后出現(xiàn)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guī)章依據的。規(guī)章解釋由規(guī)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guī)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規(guī)章的解釋同規(guī)章具有同等效力。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16〕8號: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統(tǒng)計信息 | 行業(yè)統(tǒng)計數據 | 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yè)、工業(yè)、服務業(yè)、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qū)本行業(yè)統(tǒng)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發(fā)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yè)、工業(yè)、服務業(yè)、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qū)本行業(yè)統(tǒng)計數據。 | 全社會 |
統(tǒng)計信息 | 開放數據目錄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政府網站要公開已在網站開放的數據目錄,并注明各數據集瀏覽量、下載量和接口調用等情況。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公共服務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部門職責、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中介服務事項 | 事項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 | 工作職能、機構設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fā)〔2020〕17號:(一)以權責清單為依托,加強權力配置信息公開。要對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全面梳理本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和依法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責,更新完善權責清單并按要求公開。地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按權限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公開工作職能、機構設置等信息,在此基礎上組織編寫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展現(xiàn)政府機構權力配置情況。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14號: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qū)、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工作動態(tài)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tài)等內容。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tài)等內容。 | 全社會 | |
政府會議 | 討論決定事項 | 《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國發(fā)〔2023〕7號: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鄂政發(fā)〔2023〕7號: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 全社會 | |
政府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fā)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 全社會 | ||
政府公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22號:在政府網站首頁設立政府公報專欄,重點展示政府公報電子版,并提供目錄導航和內容檢索等服務。優(yōu)化電子版閱讀界面,實現(xiàn)與紙質版內容格式一致。電子版應與紙質版同步發(fā)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公報清樣定稿后優(yōu)先發(fā)布電子版。 | 全社會 |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 發(fā)展規(guī)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16〕8號:(八)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fā)展規(guī)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fā)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 | 全社會 | |
審計報告 | 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執(zhí)行、決算實行審計監(jiān)督。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嚴格執(zhí)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 | 全社會 | ||
行政執(zhí)法統(tǒng)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zhí)法統(tǒng)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zhí)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
回應關切 | 發(fā)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互動交流 | 開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政府門戶網站要搭建統(tǒng)一的互動交流平臺,根據工作需要,實現(xiàn)留言評論、在線訪談、征集調查、咨詢投訴和即時通訊等功能,為聽取民意、了解民愿、匯聚民智、回應民聲提供平臺支撐。部門網站開設互動交流欄目盡量使用政府門戶網站統(tǒng)一的互動交流平臺。互動交流欄目應標明開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會 | |
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 | 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有關統(tǒng)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做好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的公開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以及有關統(tǒng)計數據等。開展專項意見建議征集活動,要在網站上公布采用情況。以電子郵箱形式接受網民意見建議的,要每日查看郵箱信件,及時辦理并公開信件辦理情況。 | 全社會 | |
網民糾錯 | 留言辦理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安排專人每天及時處理網民糾錯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轉有關網站主辦單位處理,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網民。除反映情況不屬實等特殊情況外,所有留言辦理情況均要公開。 | 全社會 | |
| 政府網站工作年度報表 |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要求,公開年度報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網站發(fā)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7號:要編制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發(fā)布總數和各欄目發(fā)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以及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機制保障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要求,公開年度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 全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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