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涉及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人身、財產權益的糾紛,都屬于民間糾紛,都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處理。例如: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一般民事糾紛,以及勞資工傷、物業管理、醫患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催討欠薪等復雜的矛盾糾紛,都可以申請人民調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1)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有關部門管轄處理的;(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正在審判的;(3)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4)已構成犯罪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5)已經申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或處理完畢的。
人民調解是免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村(居)、鄉鎮、街道或工作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申請形式既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矛盾糾紛處理流程圖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當事人、代理人經確認后參加調解,其它人員不得任意參與,中途更換當事人、代理人需經調解員認可。
2、調解員提問或講話,其它人員不得干擾。當事人或代理人要發言、申辯時須經調解員同意。一方發言時、另一方不得插話。
3、要文明用語,禮貌待人,不得爭吵、打鬧或發生其它不文明行為。
4、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字。達不成協議的可終止調解或另行組織第二次調解,再次調解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終止調解,任何一方當事人可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解決本矛盾糾紛。
5、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進行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申請形式既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調解委員會機構地圖查詢(https://suizhoushi.12348.lvpin100.com/#/ma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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