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夫妻雙方年滿三十周歲;
6、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系子女的親生父母; 5、繼子女的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
| 1、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 | 2、收養登記申請書 |
| 3、收養登記詢問筆錄 | 4、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
| 5、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結、離婚證復印件或個人聲明) | 6、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情況 |
| 7、無犯罪記錄證明 | 8、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收養評估報告 |
| 9、收養人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 10、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 |
| 11、孤兒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 12、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書面意見 |
| 13、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 14、孤兒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
| 15、孤兒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出生證明 | 16、經公證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
| 17、被收養人同意收養的書面意見(8周歲以上須出具) | 18、其它有關材料 |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喪失父母的孤兒;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隨州市民政局
電話:0722-3590127;地址:隨州市曾都區舜井大道壯鑫香湖路24號市民政局辦公樓409室
(二)縣級民政部門
1、隨縣民政局
電話:0722-3339928;地址:隨縣民主路隨縣民政局
2、廣水市民政局
電話:0722-6250093;地址:廣水市廣安路35號
3、曾都區民政局
電話:0722-3243936;地址:曾都區襟漢樓街與烈山大道交叉路口往西南約150米(曾都區實驗小學南側約100米)
4、隨州高新區民政部門
電話:0722-3286209;地址:隨州高新區盧家坡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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