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分級建立河長。市委主要領導任第一總河長,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河長,市委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總河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總河長。縣、鄉級比照辦理。各河流的支流并入干流統一管理,干流及支流按河道和流經地,分級、分段設置河長(分河長或河段長)。省級流經我市的河流,由流經地市、縣、鄉、村按流經區域分級、分河段設置河長(分河長或河段長);跨縣市區河流,由市級設置河長,流經地縣、鄉、村按流經區域分級、分河段設置河長(分河長或河段長);跨鄉、跨村河流比照辦理。
河長職責。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承擔總督導、總調度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所有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對本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河道的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道(并負責直屬河段)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對下一級河長(分河長或河段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協同配合,保障河長制實施。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全市推進河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應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具體組成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設置河長制辦公室。市級河長制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分管領導兼任。河長制辦公室負責全市推進河長制的日常工作,擬訂河道管理和保護制度及考核辦法,監督、協調各項任務的落實,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各縣(市、區)設立相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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