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人社部印發《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提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由用人單位和社會評價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市場機構以及企業、院校等作為社會評價組織,提供技能評價服務。2021年,人社部職建司印發《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備案事項辦理指南(試行)〉和〈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的函》(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逐步構建了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體制機制,并要求各地強化評價機構管理,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規范評價行為。
隨著我省技能人才評價體制機制改革的推進,以用人單位、社評組織為主體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全面推開。為規范各類評價機構的備案管理,加強監督,推動我省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高質量發展,制定了《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
二、政策依據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
2. 《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備案事項辦理指南(試行)〉和〈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的函》(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
3. 《關于健全完善新時代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22〕14號)
根據以上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
三、主要內容
文件圍繞“機構管理—監督執行—違規處理”全鏈條,構建閉環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如下:
(一)《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文件包括六章27條,對評價機構管理權限、備案條件、備案流程、工作要求等政策細節進行了規范
1.明確評價機構備案管理權限:對職業資格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含用人單位、社評組織)、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實行分級分類備案管理。職業資格鑒定機構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會同省級人社部門備案管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按照以下權限備案管理:中央在鄂企業、部屬院校、省屬企業、省屬院校原則上在省本級備案,也可就近在屬地人社部門備案,其余各類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備案管理;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考點按照屬地原則由市州人社部門備案管理。
2.明確備案條件和流程:要求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業人員隊伍、合規場地設施、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申報備案。
3.強調工作要求:對評價機構的評價活動、到期續備案等進行明確規定。
(二)《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文件包括六章19條,主要明確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監管職能、監管方式、激勵約束措施。
1.明確監管職能職責。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原則,明確省和市州、行政和經辦部門的監管職責。
2.構建多維度監管體系。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并創新數字化監管手段。日常監督通過數字化監測、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對日常監督中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發生投訴舉報等情況,啟動專項督查;對評價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評價機構到期申請繼續開展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定期評估。
3.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在各項督查、考核、評估中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評價機構,采取激勵性措施,如:降低督查頻次或抽查比例、放寬職業(工種)數量限制、列為高技能人才建設項目優先選擇對象、支持申辦技能競賽等。對在各項督查、考核、評估中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在按《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進行處理的同時,還可以采取約束措施,如:提高檢查頻次或列為必查對象、限制申報高技能人才項目、限制申辦技能競賽、三年內不得申報職業技能類評比表彰項目等。
(三)《湖北省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試行)》
文件包括六章23條,依據人社部《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結合我省工作實際進行了規范和細化。
1.分類細化違紀行為。針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價機構三類主體,明確具體違規情形及處理標準。
2.規范處理程序。明確處理流程,要求違規行為處理全程留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并對重大情況報告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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