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實施方案的通知》
(鄂民政發〔2023〕6號)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現將《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民政廳
2023年2月24日
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和《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21〕8號)等文件精神,為推進全國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奠定基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人民群眾的美好需求為導向,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實現省內異地辦理婚姻登記,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加優質、便捷、高效、溫情的婚姻登記服務,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
二、實施范圍
(一)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可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二)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方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可在非軍人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軍人方不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可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三)涉外、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等業務仍按原方式辦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辦”范圍。
三、政策調整
(一)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適用于我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補領結婚證和補領離婚證,即我省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二)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省內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的,且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不同市(州)的,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三)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同一市(州)的,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無需提供居住證,仍按各地“全市通辦”要求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成立工作專班,通過增開服務窗口、完善智能設備,強化工作人員、服務場地、工作經費等保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二)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各地要加強婚姻登記機關標準化建設,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逐步達到3A標準。要加強婚姻登記隊伍建設,開展“全省通辦”“跨省通辦”業務培訓,統一政策標準,全面提升婚姻登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政策法規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打造高質量服務型婚姻登記機關。
(三)推進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做好婚姻登記歷史數據的查漏補缺、去重糾錯、信息完善等工作,針對檔案遺失、有瑕疵的歷史數據,要會同公安、檔案管理、大數據中心等部門對婚姻數據進行核查核對,并通過登記地村(居)委會聯系當事人進行確認。要加大資金投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承接的要簽訂保密協議。力爭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記缺失數據的補充完善以及檔案電子化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根據“全省通辦”工作要求,及時編制修訂婚姻登記辦事指南,列明受理條件、證件材料要求、辦理流程等內容,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幫助群眾了解掌握“全省通辦”婚姻登記的預約方式、受理條件和辦理流程,擴大政策知曉度。準確分析研判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輿情熱點,及時回應、積極應對、正面引導、妥善處置,確保工作穩妥有序推進。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民政廳。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