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范圍: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兒、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需具備的條件:(1)年滿30周歲;(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5)無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要相差40周歲。
收養人需提供的基礎要件:(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婚姻狀況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4)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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