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
因此,納稅人如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稅務機關暫停其發票的使用。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失效。納稅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期間開出的發票不能作為符合規定的發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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