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監餐飲〔2025〕1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體系,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貫徹落實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精神,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保障食品經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食品攤販、小餐飲的許可審查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實施工作。
市(州)級行政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轄區內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及其他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的許可、報告和備案權限。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對應多種主體業態的,主體業態以經營面積較大的經營項目確定;各主體業態經營面積相同的,主體業態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經營項目確定。
第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需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批發”或者“批零兼營”;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需標注“含網絡經營”或者“網絡經營”;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的,需標注“含自動售貨”或者“自動售貨”。
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分為: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含特殊食品銷售、不含特殊食品銷售)。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餐飲服務經營者可選“含網絡經營”選項,也可在事后十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縣級行政審批部門報告時,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辦理許可變更。餐飲服務經營者按照規模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進行標注。
第六條 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請相應的僅簡單制售經營項目。未取得以上許可,實際經營有簡單制售的需要申請,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經營項目—餐飲服務中標注“含簡單制售”。
第七條 除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外,用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其他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可以適用小餐飲許可條件。
第八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除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和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外,還不得申請自制飲品(含自制生鮮乳飲品)制售、散裝熟食銷售項目。
中小學校(包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學校內原則上不得申請除食堂之外的其他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許可(含小餐飲)。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申請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確有需要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以制售熱食類食品為主,原則上不得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不得制售自制飲品(含自制生鮮乳飲品)。
第九條 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經營項目為: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經營項目可以復選。
行政審批部門除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承包經營企業進行審查外,還應對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能力是否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進行審查。
第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對學校食堂、集中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大宗食材供應企業嚴格按照許可條件,組織現場核查,依法把好食品經營許可關。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平臺,對擬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承包經營者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進行核查,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二條 申報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食品經營管理項目的,主要審查企業的人員資質、規章制度、設備設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材料,并開展現場核查。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對經營項目僅包含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及實行統一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直營店鋪,新申請或變更、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免于現場核查。承諾事項不真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銷許可。
第十四條 鼓勵通過“互聯網+視頻核查”等方式開展社會餐飲企業食品經營許可智慧輔助審核,鼓勵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前指導,提供廚房布局參考圖庫。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各場所面積比例,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特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其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8。
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 座)的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其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7。
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以上(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 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中型餐飲服務經營者,其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6。
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小型餐飲經營者,其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5。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不應小于300㎡。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3,經營面積大于1500㎡的,可適當調整面積比例。
單位食堂供餐人數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食品處理區面積再增加0.3㎡;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人食品處理區面積增加0.2㎡。
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50%。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和僅使用成品、半成品或單一品種的,可以適當調整面積比例。
核定的最大就餐人數或單次最大供餐人數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右下角以中括號標注。
第十六條 針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的,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從外省(市)到本省從事食品經營或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從事食品經營或經營管理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鄂食安”系統向本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還應報告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倉庫、地址等事項??缡〕邪洜I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報告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食品安全責任協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事項。
第十七條 針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從事網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報告。
以上均通過“鄂食安”系統報告。
第十八條 “鄂食安”系統采集相關信息后,采用數據交互的方式向經營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后監管,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及時按要求開展證后監管和核查。加強食品經營者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建立“一企一檔”信用檔案,實施差異化監管,強化信用約束和激勵,督促相關經營者持續保持經營許可條件,依法查處食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學校食堂、承包(委托)經營企業、大宗食材供應、校外供餐單位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督促持續保持許可條件,對達不到許可條件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規范涉企執法檢查要求,采取“隨機查餐廳”、發布“紅黑榜”等方式加強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開展餐飲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評定公示,強化社會監督。
推動網絡外賣經營者、連鎖餐飲經營者建設“互聯網+明廚亮灶+AI識別”,并接入“鄂食安”系統,通過外賣平臺、“放心餐飲監督碼”等方式向消費者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可以適用本細則第六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國家有相關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許可或備案變更、延續、注銷(取消)或補證的有關事項,按本細則辦理?!逗笔∈称方洜I許可審查細則》(鄂食藥監文〔2015〕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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