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交易管理的通知
隨建文〔2019〕9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交易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維護車位車庫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交易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范圍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出租、出售或者附贈適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車位、車庫,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范圍內,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在地上修建或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用于停放汽車的建筑物或場所。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宅區車位車庫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住宅區車位車庫產權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住宅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民防辦公室負責住宅區人防工程用作車位車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及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建設停車位,確保按時竣工交付使用。規劃范圍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功能。
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規劃配建的地下停車位(不含人防停車位,下同),依法經不動產登記部門首次登記取得產權后(首次登記時,免繳土地出讓金的地下停車位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為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地下停車位土地參與使用權面積分攤),方可進行出售、出租或附贈。未經首次登記的地下停車位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附贈。
五、地下停車位的銷售應建立統一、規范的停車位樓盤表,納入開發項目樓盤表進行管理。地下停車位銷售的條件及辦理程序,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現售備案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設單位在出租或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應制定租售方案,租售方案應明確交易方式,并按規定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租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分布位置、數量、面積(包括規劃和測繪平面示意圖)。
(二)人防工程用于停車的,應當公開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出租車位的,應明確出租的年限、方式、租金標準等。
(四)出售車位的,應明確出售的方式、售價。
(五)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車位車庫租售方案和擬租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租售合同示范文本應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欄等公示。
七、車位車庫銷售合同實行網簽備案制度,推行使用國家住建部、原國家工商總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示范文本;車位車庫租賃合同推行使用湖北省住建廳、原湖北省工商局監制的《湖北省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及《湖北省住房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記房屋購買人或承租人已購買建筑區劃內的房屋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租購停車位。
八、建設單位出租、出售規劃范圍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應當首先滿足本規劃范圍內業主需求。一戶住宅業主原則上只能購買一個停車位,且購買的停車位權利人名稱須與住宅權利人名稱一致。在滿足本規劃范圍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求后,建設單位可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規劃范圍內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但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對外出租車位車庫的,應將該車位車庫相關信息在小區公示欄等醒目位置公示。
九、車位車庫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建設單位應合理確定車位車庫銷售申報備案價格,嚴格按照備案價格銷售,接受市場監督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十、建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功能,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地下停車位,可出租給業主使用。
十一、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且不動產首次登記所有權人為開發建設單位的,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停車費或者管理費,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其收益屬全體業主共有,收益和支出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接受業主監督。
利用人防工程設施建設的車位車庫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使用,不得出售。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應當按照設計的平時用途使用管理,鼓勵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范圍內的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應當告知使用人“本停車位屬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報民防部門備案并接受民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機械停車位只能出租,不得銷售。
十二、購房人申請辦理停車位交易合同備案時,應按車位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參照6層以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標準。
十三、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租賃)的車庫、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可收取車庫、車位物業服務費。
十四、商品房小區內已購買地下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利人需轉讓商品房屋的,地下停車位應當一并轉讓。需分別或單獨轉讓地下停車位的,應當優先轉讓給該商品房小區內未購買車位的業主;需出租的,應當優先出租給該商品房小區內未購買車位的業主。
十五、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在住建部門備案的停車位交易合同辦理產權登記。未辦理首次登記而進行停車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十六、購房人與建設單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已簽訂停車位買賣合同的,應當同時解除。
十七、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規范車位車庫租售行為,合理確定價格,不得變相抬高、壟斷、操控車位車庫價格,不得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
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車位車庫租售價格,當地發改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通過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引導督促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價格。對成本調查證實租售價格過高,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隨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隨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隨州市民防辦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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