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相關處室,省質檢院、省電子院: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管理辦法》已經省局2025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管理,提高監督抽查質效,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行為,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對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依法組織開展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省級監督抽查),進行檢驗結果送達與轉交、異議處理、立案查處、整改復查、技術幫扶、信息發布等處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監督抽查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依法應當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局統一管理省級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省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送達與轉交、異議處理、技術幫扶、信息發布等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監督抽查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后續監管工作,具體承擔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限期改正和整改復查、處理情況報送、技術幫扶等結果處理,以及對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主體依法進行立案查處等工作。
承檢機構根據省局委托,承擔檢驗結果的寄送、統計分析、異議檢驗等工作。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分析查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并限期整改,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不合格產品處置和整改復查。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平臺內經營者進行整改,依法采取相關必要措施。
第二章??檢驗結果送達
第四條??省級監督抽查的檢驗結論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樣品屬于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樣品屬于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五條??受省局委托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送交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等文書,并將檢驗結果錄入“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還應當同時附送《產品質量改進建議書》。
第六條承檢機構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時,應當通過中國郵政寄送并確認簽收情況。未成功簽收的,承檢機構應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取得聯系并再次寄送。仍未成功簽收的,承檢機構應將有關信息報送至省局,由省局委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以上均無法送達的,由省局公告送達。
第三章??異議處理
第七條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事項存在異議的(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省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提出異議申請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證明被抽樣產品合格的相關材料;
(二)對抽樣過程、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標準技術文件等證明異議理由成立的相關材料;
(三)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產品包裝或者實物比對、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銷售記錄和憑證等證明異議理由成立的相關材料;
(四)對其他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能夠支持異議理由的相應材料。
第八條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的,省局應當組織原承檢機構、抽樣機構分別對檢驗項目、樣品是否具備復檢條件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經研究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省局應向異議申請人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申請結果通知書》告知復檢有關事項,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要求的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并向原抽樣機構、復檢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明確復檢任務和要求。
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申請結果通知書》7日內,到指定地點與原抽樣機構核對確認復檢樣品,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樣品確認書》,辦理復檢手續。異議申請人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確認樣品的,應向省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由原抽樣機構代為核對。
異議申請人、原抽樣機構均確認樣品完好、符合復檢條件的,原抽樣機構負責將復檢樣品移交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收到備用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經研究不需要復檢或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通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申請結果通知書》中告知異議申請人不予受理結果及理由。
第十條異議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復檢或調查核實工作,維持原檢驗結論:
(一)隱匿、轉移(更換)、變賣、損毀(處理)已抽查封存樣品的;
(二)未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申請結果通知書》的要求在7日內辦理復檢手續或拒絕配合復檢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達指定地點進行樣品核對確認且未授權原抽樣機構代為核對的;
(四)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但不配合調查核實,導致調查核實工作無法開展的;
(五)異議申請人撤回異議和復檢申請的。
第十一條省局應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對復檢結論不認可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異議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省局承擔。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移交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異議申請人對抽樣過程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根據異議申請人、原抽樣機構、原承檢機構等提供的相關材料作出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論證。
異議成立的,撤回原檢驗結論,并適時組織重新抽樣檢驗;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十四條異議申請人對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提出異議的,省局應當調閱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評估,由專家出具書面參考意見。
異議成立的,撤回原檢驗結論;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十五條異議申請人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省局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送協助調查函。協助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10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書面報告省局。
異議成立的,抽查結果不公開標稱生產者信息;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四章??不合格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監督抽查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局在異議處理申請期屆滿后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后處理單位)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移交處理通知書(省內)》。被抽樣生產者為省外的,向其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移交處理通知書(省外)》。有關信息應抄送消費品召回管理機構,由其開展缺陷線索分析。
第十七條后處理單位應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接到改正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八條對產品存在一般質量問題,符合《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關于不予行政處罰有關規定的,可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后處理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發現轄區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后處理單位還應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有嚴重問題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
第十九條省局應當將本級監督抽查結果信息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抽查不合格信息申請信用修復。
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由后處理單位依法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按相關規定管理。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五章??整改和復查
第二十條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6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后處理單位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一)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二)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質量責任,采取措施完成整改工作;不合格產品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配合生產者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三)對庫存不合格產品及承檢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處理單位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使用者停止使用;
(四)對因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繼續銷售,并向后處理單位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五)根據后處理單位要求,參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后,向后處理單位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書》申請整改復查。
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銷售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銷售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必須進行整改。在整改復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后處理單位應當在接到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交的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開展整改復查。整改復查包括復查檢驗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后處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監督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和復查檢驗。不合格產品已停產的,可抽取同類產品進行復查檢驗。后處理單位應在接到檢驗機構的復查檢驗報告后7日內向受檢單位送達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監督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后處理單位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后處理單位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驗收應對整改方案進行逐條核實,對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確認,對整改結果和產品質量狀況予以評估,并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書》上予以記錄。
第二十四條后處理單位應根據復查檢驗結果和現場驗收情況,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整改復查結果通知書》,告知復查結論。對實施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通過且復查檢驗未發現不合格方可視為整改復查合格。
產品僅標識(標簽、標志)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或法定要求導致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后處理單位在核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整改情況時,能夠判斷其整改后的產品標識(標簽、標志)符合相關標準或法定要求,可直接認定其復查合格。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逾期未提出復查申請的或復查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后處理單位應在整改復查后10日內,將處理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報送省局,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樣生產者或銷售者整改報告、復查檢驗報告(若有)、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的證明材料、不合格產品召回情況的證明材料(若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不予立案審批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書》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省局可以通過門戶網站、官方政務新媒體等渠道,統一向社會發布本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未經省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泄露監督抽查信息。對涉及社會穩定的公共安全類、日用消費類監督抽查信息,還應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必要時發布消費警示信息。
第二十七條發布的信息應客觀準確,主要內容包括:
(一)監督抽查產品種類等基本信息;
(二)產品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三)不合格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批號、不符合項;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者、銷售者信息: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
2.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樣品的;
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4.整改復查合格前,繼續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同一規格型號產品的;
5.連續兩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6.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未依法依規進行召回處置的。
(五)其他應當發布的內容。
第七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監督抽查發現存在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的,或多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省局可以約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法定代表人,同時可以運用“三書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督促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九條承檢機構根據省局委托,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下發《產品質量建議書》,分析不合格項目產生原因并給出改進建議。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產品質量技術專家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進行現場指導、組織質量分析改進會議、開展技術培訓等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后處理單位應將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加強后續跟蹤檢查和抽查。對連續兩年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持續開展抽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后處理結果案卷評查,并對各地后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及外埠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處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使用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結果處理工作專用文書格式見附件。以省局名義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文書,需加蓋省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五條負責結果處理的各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結果處理過程中使用的文書等有關材料、證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鄂市監質監〔2022〕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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