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需注意下列要求:
1.業余中繼臺的設置和技術參數等應當符合國家以及設臺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
2.業余中繼臺應當設專人負責監控和管理工作,配備有效的遙控手段。
3.業余中繼臺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余無線電臺提供平等的服務,并將使用業余中繼臺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4.設置中繼臺的,需詳細說明設臺用途、臺站覆蓋范圍和中繼臺管理措施及承諾書(在申請函中明確)。
5.業余中繼臺應當周期性發送本臺呼號,兩次發送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十分鐘。
6.第三方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出具的《電磁環境監測報告》。根據《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第七條,承諾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的地面無線電臺(站),申請取得電臺執照時,可以不提交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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