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構成現狀是怎樣的?現有多少項標準?
自1973年我國第一個生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分步實施,我國生態環境標準工作正式起步,近五十年來,我國已在不同的領域共發布了20余項生態環境標準,這些標準構成了較為完整、有效的“兩級六類”的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其中兩級指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六類”指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
據統計,截至2021年11月,我國現行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總數已達到2202項,其中,生態環境質量標準16項、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2項、污染物排放標準183項、生態環境監測標準1283項、生態環境基礎標準49項、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669項。根據生態環境部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備案登記信息,共有336項(現行272項)地方生態環境標準予以備案。
二、《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出臺背景是什么?
《辦法》是對《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號,以下簡稱3號局令)和《地方環境質量機營心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以下簡稱9號部令)的整合修訂。隨著新《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新《標準化法》出臺,國務院機構改革店職能調整,以及我部對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與實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號局令和9號部令已不適應新的環境管理需要。
三、《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的意義和作用是什么?
《辦法》緊密圍繞我國生態環境管理發展需求和標準工作亟需解決的問題,提出了我國新時期生態環境標準工作的總體思路與方向,完善了標準類別和體系劃分,明確了各類標準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則及實施規則,規定了地方標準制定與備案有關新要求,更加注重標準實施及評估,將有利于指導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及實施工作的開展,對于貫徹落實環境法律要求,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國家、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發展,加強標準實施,推進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將更有力地支撐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
四、《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在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方面有哪些亮點?
一是明確了應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形。為了更有針對性地改善環境質量和防控環境風險,促進經濟綠色高質量發展。《辦法》規定了省級政府應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五種情形,并給出制定原則,為地方標準制定工作提供更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動地方標準發展。
二是強調地方標準應始終保持嚴于國家標準的基本要求。《辦法》明確新發布實施的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控制要求嚴于現行的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高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依法修訂或者廢止。
三是調整明確了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的備案要求。《辦法》明確規定地方標準備案的范圍僅限于地方環境質量標準、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該備案屬于事后備案,不是事前審查。備案不是地方標準生效的前提條件,我部備案與否,均不影響地方標準生效執行。
五、各類污染物請勿排放標準的實施規則是什么?
針對同一排污單位,同時存在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時,《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的優先順位做出了明確規定:
(1)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2)同屬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3)同屬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于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流域(海域)或者區域型、行業型或者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均未規定的項目,應當執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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