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出臺背景是什么?
202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提出,完善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機制,將監管對象由醫療機構延伸至醫務人員,將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服務績效雙控制。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4年8月,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就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將監管觸角延伸至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提出了指導意見和工作部署。
2.《湖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關于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4〕34號)等法律法規。
3.《湖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內容有哪些?
《實施細則》共9章47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責任分工,明確醫保行政部門、信息中心、經辦機構、核查部門等職責,以及各級各部門職責權限。明確各級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
第三章登記備案,對支付資格相關人員管理要求進行了闡述,明確了登記備案內容,登記備案狀態(正常、暫停、終止),暫停或終止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章服務承諾,明確服務承諾內容,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時,應向其相關人員提供履行服務承諾書文本,并督促定點醫藥機構及時組織相關人員作出服務承諾。
第五章記分規則,加強積分制管理,明確相關人員初始賦分為12分,記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加計算,下一個自然年度自動恢復。相關人員記分建立在醫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充分聽取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意見,分別確定一般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分1-3分、4-6分、7-9分、10-12分四個檔次,均結合輕重層次及涉及的責任進行記分。
第六章管理措施,包括對不同記分數值情況的措施,其中1-8分期間的不予暫停資格,給予相應整改學習、約談、通報等處理;累計達到9-11分的,給予暫停1個月支付資格;累計滿12分的,給予終止支付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備案處理;單次記分達到12分的,給予終止支付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登記備案處理。
第七章申訴和修復,明確了相關人員對記分或資格狀態存在異議時的申訴渠道。明確了修復途徑,包括線上線下學習培訓修復,參與醫保管理和政策宣傳活動等修復,累計最多可修復6分。
第八章審核結算,要求醫保部門加強醫保基金審核結算、督促定點醫藥機構及時維護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狀態,并通過智能審核、人工審核等方式核查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費用。
第九章附則,明確《實施細則》時效的相關內容。
4.《湖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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