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出生醫學證明》作為“人生第一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承載著戶籍登記、國籍認定、兒童健康服務等諸多社會功能。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不僅是預防和打擊代孕、拐賣嬰兒、販賣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更是維護正常生育秩序、保障群眾健康權益的關鍵。為適應新形勢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相關規定,省衛生健康委聯合省公安廳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特點
(一)責任分工更加明確
進一步厘清部門和各助產、管理、簽發機構職責,要求各管理、簽發機構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對助產機構產婦身份核驗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確保信息真實可靠,責任落實到人。
(二)證章管理更加嚴格
規范空白證申領和發放流程,管理機構申領空白證時需經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強化空白證遺失處置的及時性,降低風險隱患。將廢證納入證章管理范疇,規范廢證的登記和處置程序,提高管理的嚴謹性。
(三)證件簽發更加規范
一是強化身份核驗。產婦身份核驗通過后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首簽表發放需接生人員和護士長或產科負責人簽字。二是加強簽發時效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原則上應在新生兒出生1個月內申領,超過1個月未申領的需到管理機構申領。三是明確特殊情形。對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情形作出更明確界定,細化相關佐證材料要求,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四)監督管理更加有力
建立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定期對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對在身份核驗、證章管理和證件簽發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及時取消其簽發資格。嚴厲打擊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八章56條,涵蓋總則、職責分工、證章管理、簽發管理、檔案管理、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明確《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闡述《出生醫學證明》的功能和作用,強調其作為法定醫學證明的重要地位。
(二)第二章“職責分工”
確定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以及助產機構、管理機構、簽發機構的職責,建立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責任落實。
(三)第三章“證章管理”
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廢證、印章等管理要求,包括申領、發放、保管、遺失處置等環節,保障證章管理的安全性和規范性。
(四)第四章“簽發管理”
明確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等情形的概念、簽發流程和要求,嚴格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工作,確保簽發過程嚴謹、有序。
(五)第五章“檔案管理”
規定《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信息安全和保密等要求,保障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第六章“使用管理”
明確《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求和真偽鑒定工作流程,確保其在實際使用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第七章“監督管理”
明確對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要求,依法查處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第八章“附則”
明確解釋主體和有效期,為《管理辦法》的實施提供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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