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21〕25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網信辦,銀保監分局、直管組,武漢市房管局,天門市、仙桃市住房保障中心:
按照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6部(委)《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和《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要求,為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穩定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落實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加強企業從業管理
(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要嚴格按照經營范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經營范圍中只有房地產經紀而無住房租賃的企業,只能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不得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經營范圍中只有住房租賃而無房地產經紀的企業,只能從事住房租賃業務,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三)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前,要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門推送開業信息。各地住建(房管)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對社會公開并及時更新,發現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后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規范房源信息發布
(一)各地住建(房管)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監管,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網絡平臺發布房源前向住建(房管)部門推送房源信息,包括房屋產權、抵押、查封、規劃使用用途、地址、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發布平臺、資金監管賬號等信息。鼓勵采用房源信息二維碼的方式開展房源核驗。
(二)提供住房租賃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不得為信息不實或者未提交開業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網絡信息平臺要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三、落實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一)根據《省住建廳?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文〔2018〕51號)要求,各地住建(房管)部門應當指導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使用《湖北省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保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本城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地住建(房管)部門要加快落實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工作,在原有網簽備案系統中提供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數據接口,推進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聯網,實現線上住房租賃合同實時網簽備案。線下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7日內,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門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四、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一)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二)商業銀行應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門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住建(房管)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賃企業和商業銀行落實責任,確保資金監管到位。
(三)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如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納入監管賬戶的資金,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裝修改造相應房屋等必要費用。
五、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一)銀保監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愿,并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于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
(二)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住建(房管)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的監督檢查。住建(房管)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六、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各地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穩定市場預期,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城市和地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確保住房租賃市場平穩有序。
七、加快建設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
各地住建(房管)部門要加快推進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和有效運行,平臺應具備機構備案、開業報告、信息發布、房源核驗、網簽備案、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逐步與當地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發布平臺開放對接端口,實施穿透式監管。逐步實現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與綜合治理等系統對接。
八、強化部門聯合監管
城市政府對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承擔主體責任,要建立住建(房管)、發改、公安、市場監管、網信、銀保監等多部門協同的聯合監管機制。
住建(房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持續開展住房租賃領域市場環境整治。對發布虛假房源、不按規定提交開業報告、從業人員未按要求注冊、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采取約談告誡、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依法依規查處等方式進行處理。推廣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提升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率。
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對不按規定公示企業信息或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的企業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大對虛假廣告、哄抬租金等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壟斷行為。
住建(房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住房租賃企業進行分級分類,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金融監管要加強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
住建(房管)部門在住房租賃市場整頓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公安部門要對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查處。
網信部門要對違規發布虛假信息、不配合住建(房管)部門開展房源核驗、資金監管的網絡信息平臺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公安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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