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14〕2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4月9日
湖北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隊伍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2〕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由政府批準建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政府財政保障,承擔滅火救援和火災防御等任務的專業化、職業化消防隊伍。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由企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組建的專業化、職業化消防隊伍。
第三條公安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縣級以上城市,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補充消防力量,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具體工作由本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五條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隊伍建設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下列地方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和街道;
(二)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鎮、中心鎮,及歷史文化名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和街道,及其他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鄉(鎮)和街道;
(四)公安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鄉(鎮)和街道;超出距離最近的公安消防站責任區范圍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
第七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八條鄉(鎮)、街道和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政府聯辦、政企聯辦、企業聯辦等形式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置等,應當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其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置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十條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按照建設規模可分為支隊、大隊、中隊三級。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隊或者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五個以上專職消防隊或者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專職消防支隊。
第十一條專職消防隊必須設立119專線電話并與當地公安消防部隊119指揮中心(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聯通,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十二條組建專職消防隊應當報市(州)消防安全委員會驗收,并報省公安消防總隊備案;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組建專職消防隊應當報漢江公安消防支隊驗收,并報省公安消防總隊備案。
當地政府和企業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專職消防隊。因興建公安消防站、企業改制或生產性質發生改變等特殊原因,確需撤銷專職消防隊的,應當征求省公安消防總隊意見。
第十三條專職消防隊執勤人員數量不得少于15人。政府專職消防員由本級人民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企業單位專職消防員由企業單位招聘,并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公益類事業單位序列,按事業單位進行管理,每一個政府專職消防隊中事業編制隊員應不少于3人,其他隊員可采取合同制用工的形式進行補充。
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中正式職工應不少于5人,其他隊員可采取合同制用工的形式進行補充。
第十五條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齡為18周歲至45周歲,身體健康;
(四)經過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上崗證書。
第十六條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市級或省級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
第十七條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企業單位任命,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三章職責任務
第十八條專職消防隊主要擔負本責任區、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預防工作,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派命令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其他救援活動中,必須服從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條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及其相關毗鄰區域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二)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三)制定責任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救援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統一調度,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事故原因;
(五)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年度和季度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當地公安消防大隊根據有關規定,定期監督指導專職消防隊訓練工作。
第二十二條專職消防隊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輪班制等靈活機動的值班備勤制度,落實24小時值班備勤,并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建立隊伍日常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條專職消防隊值班執勤人員,由執勤隊長、戰斗(班)員、駕駛員和電話員組成。執勤隊長由隊長、副隊長輪流擔任。
第二十四條專職消防員在工作期間和執行任務時應當穿戴專職消防員制式服裝,佩戴統一配發的標識。
第四章車輛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策規定,落實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車輛享受國家有關免稅待遇。
第二十六條專職消防隊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車輛免繳路(橋)通行費。
第二十七條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輛(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照特種車(艇)辦理牌照;按照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GB8108)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車標志燈具》(GB13954)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車身按照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GB/T3181)噴涂為紅色,顯著位置噴涂“消防”字樣或標志圖案。
第二十八條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九條專職消防隊的執勤車輛和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于訓練、滅火和應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健全消防車輛管理制度,所有執勤消防車輛檔案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支隊和省公安消防總隊備案。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專職消防隊消防車輛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專人記載,定期審核,隨車移交,確保記載的準確性和連續性。
第三十一條專職消防隊消防車輛達到報廢條件或符合退役標準的,應由專職消防隊出具書面申請,經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復核后,報市(州)公安消防支隊審核批準,并報省公安消防總隊備案。
第五章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及業務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應納入本單位預算保障。
第三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專職消防隊營房新建、改擴建和遷建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縣(市)級人民政府可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經濟困難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十四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和以錢養事合同制人員工資水平確定。當地人民政府應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五條企業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獎金等參照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標準執行。企業單位應當依法為本單位的專職消防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六條專職消防隊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行動,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部門核定后,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賠付的施救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未參加保險的,由受益單位給予補償;
(三)保險施救費補償不足或者受益單位無能力補償的,受益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四)對省內跨地區調動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損耗,由省財政或受援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七條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應急救援以及執勤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落實有關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協調民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適合本地工作實際的具體實施辦法,并明確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工作考評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適時組織對各地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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