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范圍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
機關信息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相比)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施情況 | 局機關本級及直屬單位應依法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公開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公務員招考 | 公務員招考職位、名額、報考條件、錄用結果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四款: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事業單位招聘 | 事業單位招聘擬聘人員名單等信息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政府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相關文件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服務指南、申請須知及申請樣表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 | 年度信息發布總數、各欄目發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新發展和機制保障等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要編制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發布總數和各欄目發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以及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新發展和機制保障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規章,規范性文件 | 文件名稱、文號、正文、發布機構、發布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 每5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全面清理,及時公布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7〕24號:要及時公開政策性文件的廢止、失效等情況,并在政府網站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動公開文件 | 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其他政策文件 |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一)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應發布由文件制發部門、牽頭或起草部門提供的解讀材料。通過發布各種形式的解讀、評論、專訪,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國務院文件公開發布時,應在中國政府網同步發布文件新聞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讀材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6〕19號: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臺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并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規劃計劃 | 生態環境規劃、計劃、方案和工作要點,以及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等信息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八)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 | 全社會 |
統計數據 | 環境統計數據 | 隨州市環境統計公報、隨州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 | 《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9號,第三十四條:生態環境統計資料應當納入生態環境統計年報或者以其他形式統一公布。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辦事指南;監管規則和標準;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申請書示范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對清單內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范,結合實施情況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制定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逐事項或者分領域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監管規則和標準。…要依托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匯總公布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確認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處罰事項 | 名稱、依據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行政裁量權基準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 | 行政處罰結果 |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強制 | 名稱、依據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 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檢查 | 監督檢查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執法流程圖、辦理結果、救濟渠道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三款: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公共服務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行政審批 |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法定辦結時限、規定辦結時限的依據、承辦處室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六條:《目錄》應當包括行政審批事項編碼、事項名稱、子項名稱、審批部門、審批類別、設定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法定期限、承諾期限、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聯系方式等要素和內容。涉及收費的,應當明確收費依據和標準;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明確前置審批事項名稱和實施機關。 | 全社會 |
行政審批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審批事項的材料清單(含行政審批事項的在線咨詢、在線辦理和辦件查詢入口),審批事項受理情況,審批事項擬批準公示、批準結果公告,審批決定文件全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對不予審批的,公開不予審批的決定全文,明確不予審批的理由等信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環辦發〔2013〕103號:(一)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主動公開的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二)有條件的部門可采取其他多種公開方式,如通過行政服務大廳或服務窗口集中公開;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的審批信息公開按下面要求執行,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審批信息公開由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三)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向社會公開受理情況,征求公眾意見。建設單位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應依法主動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同時附刪除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及刪除依據和理由說明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對說明報告進行審核,依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信息。 | 全社會 |
行政審批 | 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許可審批事項的材料清單、咨詢電話、網上審批入口、服務指南、輻射安全許可證正本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的種類和范圍、許可證號、有效期)等信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31號,第三十二條: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于轉讓前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轉出、轉入單位的許可證。 | 全社會 |
行政審批 | 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審批事項的材料清單、咨詢電話、網上審批入口、服務指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擬作出的審批意見,作出的批準決定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 全社會 |
行政審批 | 入河(湖)排污口審批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 全社會 |
監督執法 | 生態環境執法 | 對企業和其他單位執行和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法規、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等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 全社會 |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權責清單目錄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雙隨機、一公開 |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加強與部門權責事項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等的銜接。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統籌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計劃動態調整機制,對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實際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時調整并公示。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抽查檢查結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抽查檢查結束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錄入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發現問題,待后續調查處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況。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需要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 務事項 市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決策預公開 ?? | 決策草案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等信息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全社會 |
決策預公開 | 意見采納情況 | 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相對集中意見不予采納的理由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按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工作動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要在宣傳部門指導下,按程序及時發布由相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公布客觀事實,并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進展發布動態信息,表明政府態度。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要邀請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權威、正面的回應,闡明政策,解疑釋惑。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網絡謠言,要及時發布相關部門辟謠信息。回應信息要主動向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臺推送,擴大傳播范圍,增強互動效果。 | 全社會 |
互動交流 | 咨詢建議 | 咨詢建議入口及回復情況等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做好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的公開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以及有關統計數據等。開展專項意見建議征集活動,要在網站上公布采用情況。以電子郵箱形式接受網民意見建議的,要每日查看郵箱信件,及時辦理并公開信件辦理情況。 | 全社會 |
信訪、投訴、舉報 | 信訪工作機構名稱和信訪、投訴、舉報的受理渠道、辦理程序、結果查詢等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安排專人每天及時處理網民糾錯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轉有關網站主辦單位處理,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網民。除反映情況不屬實等特殊情況外,所有留言辦理情況均要公開。 | 全社會 | |
政策問答 | 發布政策問答式解讀有關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1〕12號:(二)不斷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加強政策咨詢服務,政策制定機關要積極解答政策執行機關和企業、群眾的咨詢,精準傳達政策意圖,助力營商環境持續改善。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要加強內部協調,暢通本機關政策咨詢渠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實體服務大廳和政府網站,設立政策咨詢綜合服務窗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一號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詢服務。創新政策解讀形式,加快形成以國務院政策問答平臺為龍頭,各地區各部門協同聯動、對接共享的政策問答體系,增強政策解讀效果。更加注重對政策背景、出臺目的、重要舉措等方面的實質性解讀,避免設定過高的解讀率考核指標催生形式主義問題,全面提升解讀工作質量。 | 全社會 | |
公益事業建設 | 鄉村振興 |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重要政策、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十一):推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向農村和社區延伸。基層政府要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自治和公開屬于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完善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協同發展機制,使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有效銜接、相同事項的公開內容對應一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完善公開事項清單,通過村(居)民微信群、益農信息社、公眾號、信息公示欄等,重點公開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村級財務、惠農政策、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內容,方便群眾及時知曉和監督。 | 全社會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主題活動組織情況 | 環保公眾開放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在公共場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開展生態、環保類教育培訓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等信息 | 《生態環境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環辦廳函〔2019〕672號):19生態環境主題活動組織 1.環保公眾開放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2.參觀環境宣傳教育基地活動開展情況;3.在公共場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4.“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5.開展生態、環保類教育培訓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 | 全社會 |
生態環境標準 | 水、大氣、土壤等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防治技術標準(轉載生態環境部的標準及發布相關地方標準)發布稿等信息 |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7號,第五十一條:生態環境標準由其制定機關委托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依法公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相關的生態環境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 全社會 | |
環境質量 | 實時空氣質量狀況 | 省國控點位實時空氣質量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環境質量 | 空氣質量預報 | 城市、區域空氣質量預報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環境質量 | 城市空氣質量日報 | 各省轄市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環境質量 | 城市空氣質量狀況月報 | 空氣質量狀況及排名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環境質量 | 地表水水質月報 | 地表水水質狀況信息、城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環境質量 | 重點污染源監督性檢測結果 | 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檢測情況 |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環發〔2013〕81號,第十八條:地市級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通過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和未開展監督性監測的原因,信息至少在網站保存一年。 | 全社會 |
污染防治 | 水污染防治 | 水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文件、水環境質量、流域湖泊治理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污染防治 | 大氣污染防治 | 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文件、環境空氣質量狀況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測和評價規范,組織建設與管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污染防治 | 土壤污染防治 |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3屆第8號,?第五十八條:國家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第七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信息。 | 全社會 |
污染防治 |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進口廢物管理、重金屬污染防治政策及相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號,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 全社會 |
污染防治 | 排污許可管理 | 排污許可證管理和技術規范類文件等信息 | 《湖北省實施排污許可證暫行辦法》鄂環辦〔2008〕159號,第十七條:發證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制度,便于公眾查詢,并每年將上一年度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定期檢查、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匯總報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定期將持證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排污行為等在網上予以公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 全社會 |
重點工作 | 中央、省級環境保護督察 | 省級環境保護督察進駐各批次環境保護督察對象、督察時間、督察內容、督察組聯系方式等信息;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報告主要內容;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等信息 |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九條:加強信息公開工作。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 全社會 |
重點工作 | 生態建設 | 生態文明相關信息 | 《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九)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著力推進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辦法,明確具體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加強突發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發布,負責處置的地方和部門是信息發布第一責任人,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 全社會 |
重點工作 | 應對氣候變化 | 有關碳達峰、碳中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相關情況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第九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 全社會 |
重點工作 | 核與輻射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檢查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全社會 |
重點工作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0〕113號):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公共企事業單位 |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文件、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平臺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2〕8號:(六)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深入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以有力有效的信息公開,助力監督管理的強化和服務水平的提升。重點加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共屬性較強、需要重點監管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更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湖北省政務公開要點的通知》:(七)推進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嚴格執行已出臺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2022年底前,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出臺相應的貫徹落實辦法。省、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政府網站專欄,歸集展示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平臺,明確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監督投訴渠道。 | 全社會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隨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
您的瀏覽器版本太低!
為了更好的瀏覽體驗,建議升級您的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