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5年12月12日經市政府五屆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管執法委作為《辦法》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1、《辦法》制定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持續推進,新建、改建、擴建及拆除工程和居民裝飾裝修活動日益增多,建筑垃圾產生量逐年遞增,建筑垃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運輸、處置等問題依然突出,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污染生態環境,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為破解建筑垃圾處置秩序混亂、監管鏈條不健全等突出矛盾,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必須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規范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領域秩序,構建全流程規范、全鏈條監管的治理體系。
2、《辦法》制定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以規范建筑垃圾處置行為、防治環境污染為核心,從源頭減量、分類管理、運輸管控、消納利用等環節入手,明確各方責任,優化監管措施,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3、本《辦法》的執行有哪些主要舉措?
《辦法》立足我市實際,聚焦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管理,重點強化四項舉措:一是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分類收集、堆放、處理要求;二是細化處置核準管理,分類型核發處置核準證,規范準入條件;三是推廣智能環保運輸模式,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和智能監控設備;四是構建多元監管體系,整合部門執法、信息化監控、信用約束、社會監督等手段,形成治理合力。
4、本《辦法》涉及的范圍有哪些?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5、本《辦法》有哪些注意事項?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
????6、《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制定《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5)《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7、本《辦法》的制定有哪些突出亮點?
實行分類處置核準制度。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分為《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三類,分別明確申請材料和審批要求,實現分階段精準監管。
加大處罰力度。對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等違法行為,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力度顯著提升。
推行信息化監管。明確建立市縣兩級及街道、社區互聯共享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要求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消納場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平臺,實現全過程可追溯。
擴大巡查責任主體范圍。除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對建筑垃圾的屬地管理責任外,還要求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等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社區、物業服務單位履行日常巡查和報告職責,織密基層監管網絡。
建立并聯審批機制。明確建筑垃圾產生核準應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聯審批,在施工許可證辦理前或同步辦理,提升審批效率。
完善居民裝修垃圾管理,明確小區建筑垃圾堆放地點指定主體,以及物業服務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處置責任和費用承擔方式,填補監管空白。
8、本《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結構清晰、重點突出,涵蓋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管理要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七條)
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建筑垃圾定義、處置原則,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單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鄉建設部門等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同時建立監督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章 源頭管理(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產生量;建立建筑垃圾分類制度,規范居民和裝飾裝修施工單位的垃圾處置要求;細化處置核準申請流程和材料;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對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維修活動提出污染防控要求。
第三章 運輸管理(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規定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需取得運輸類處置核準證,明確運輸單位和車輛的準入條件,鼓勵使用使用智能環保渣土車、新能源車輛;明確運輸單位的運營規范,包括密閉運輸、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禁止轉包分包、禁止超載超速等要求。
第四章 消納回填管理(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明確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的規劃建設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細化消納場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禁止在未經核準的場所卸載建筑垃圾和向城市水體傾倒建筑垃圾;規范消納場關閉和生態修復程序,明確回填管理要求;建筑垃圾的運輸、消納處置費用承擔原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
明確城市管理執法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建立代履行制度;要求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信息化管理平臺,明確各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責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違法失信信息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
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明確處罰依據和標準,同時對暴力承攬運輸業務、阻礙執法及公職人員失職瀆職等行為規定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明確《辦法》施行的具體時間。
9、本《辦法》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隨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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