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3月13日
隨州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全面建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關于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應急〔2023〕85號)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障等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人民政府組建的以政府專職消防員為主體的,專職從事防、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隊伍。
第三條 各地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綜合保障,嚴格考核督導,扎實推進落實。
第四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加強城市滅火救援力量建設,推動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健全鄉鎮農村滅火救援力量體系,并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按照國家標準配備人員裝備,落實保障措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做好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和調度指揮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其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隊伍經費保障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烈士評定申請、落實撫恤待遇等,機構編制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
第二章??隊伍職責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應當接受轄區政府的統一領導,服從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管理調度,做好本轄區防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二十四小時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制定完善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日常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二)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等火災預防工作,熟悉責任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建立臺賬資料,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消除火災隱患,指導調度轄區內微型消防站;
(三)參與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消防文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開展政治教育、隊伍管理、消防監督執法、火災調查、后勤管理、公勤車駕駛等工作;
(二)配合做好接警調度、檔案整理、媒體宣傳等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人員招聘
第九條 各地應根據城鄉建設消防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根據隊站類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2017〕75號)配備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十條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科學編制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用人計劃,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計劃,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按照資格審查、體格檢查、體能測試、面試等程序擇優錄用。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四)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生及以上文化程度,有運動特長、技術專長(如B2駕駛證)及部隊退役士兵學歷可放寬至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志愿加入政府專職消防隊伍;
(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大專及以上畢業生、退役軍人及有相關消防工作經歷的人員。
????第十三條?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辭職、辭退、開除的除外)人員錄用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經考核合格可免試用期。
第四章??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員思想政治、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和法紀教育,大力開展消防職業文化建設,增強職業榮譽感和認同感。根據日常工作表現,發展優秀人員加入中國共產黨、共產主義青年團。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依職設崗、職責明確、比例均衡的原則,科學設置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崗位、職責和結構比例,明確各崗位最低任職年限及晉級條件,統一管理要求。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分類管理,按照工作性質和崗位分為管理類和技能類,其中管理類崗位等級由低到高分為五級,崗位等級內可細化設檔,與薪酬待遇掛鉤,在部隊任職班長及以上職務的經檔案核查和組織考核合格后可任職與職務相對應崗位。技能類崗位分為接警調度、檔案整理、應急通信、教育管理、戰勤保障、公勤車駕駛、財務會計、財務審計、消防監督執法、火災調查、媒體宣傳等崗位。
第十六條 鼓勵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等級的專業資格。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政府和群團組織獎勵體系,政府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員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事跡特別突出的推薦參選全國119消防獎。要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待遇、獎懲晉級和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消防救援隊伍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根據違法違紀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應堅持職業化、專業化特點,堅持戰斗力標準,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執勤備戰、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等機制,強化訓練演練和滅火救援準備,嚴格落實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跟班輪訓。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入職、在崗和晉級培訓,逢晉必考,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政府專職消防員崗位等級逐級晉升,任期內年度考核和晉級培訓考核均應合格。參加省級及以上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級。各地消防救援機構要突出專業技能,區分層次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時間、內容和考核要求,嚴格組織實施。
第五章 綜合保障
第二十一條 機構編制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隊伍建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并負責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隊伍經費管理辦法。對于交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經費,消防救援機構應將其納入部門預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分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薪酬標準應結合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的職業特點,參考人力資源市場相關職業工資價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確保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按隨州市住房補貼政策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健康監護,每年組織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應建立工作機制,可安排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后轉崗。消防救援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應積極組織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對優勝者頒發獲獎證書、獎牌等。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退休條件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退休條件但需要安排退出的,對表現優秀的專職消防員可培訓后推薦就業。政府專職消防員辭退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辭退補償標準予以相應補償。
第六章??優待撫恤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優待標準,享受看病就醫、交通出行、參觀游覽、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優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可在子女入學教育方面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
第二十九條 落實傷亡撫恤待遇,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參照隨州市人社部門相關標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程序申報。鼓勵各地按規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對因公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給予經濟補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人員招錄、考評方式及考評結果運用等工作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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