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各重點工程建設單位(項目公司),廳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決定對《湖北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鄂交發〔2021〕76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刪去第二十三條。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8月26日
湖北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業建設市場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促進交通建設廉政陽光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按有關規定在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直接監管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四條?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選擇與管理
第五條?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二)具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項目類似工作業績;
(三)項目負責人熟悉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并具有招標代理項目類似工作經驗;
(四)建立了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風險防范機制;
(五)具有完成招標文件編制、開評標、合同管理等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六)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信用。
第六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七條?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及廳直單位作為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遴選等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其他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委托招標的,鼓勵招標人參照本辦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遴選)文件的編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遴選)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專家的抽取參照公開招標方式執行。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遴選)的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分權重可參照以下標準設定:
(一)企業基本狀況及技術能力,參考權重5%~10%;
(二)類似項目業績,參考權重15%~30%;
(三)擬投入主要人員,參考權重10%~20%;
(四)代理方案,參考權重15%~30%;
(五)履約信譽,一般不低于10%;
(六)招標代理費報價,一般不超過10%。
第十一條?未采用公開招標(遴選)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人在簽訂委托合同前,將招標代理機構能力核查情況報送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滿足下列條件的,通過能力核查:
(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1個及以上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招標代理項目的業績;
(三)項目負責人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并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并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五)招標代理項目組中應至少具有1名熟悉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人員,1名熟悉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人員;
(六)如招標代理機構工作內容中包含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的,應至少具有1名造價負責人,其應具有相應專業的造價工程師證書;
(七)具有完備的內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風險制度,且運行正常。
第十三條?港口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滿足下列條件的,通過能力核查:
(一)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1個及以上港口航道工程建設招標代理項目的業績;
(三)項目負責人具有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并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港口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并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過港口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五)招標代理項目組中應至少具有1名熟悉港口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人員,1名熟悉港口航道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人員;
(六)如招標代理機構工作內容中包含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的,應至少具有1名造價負責人,其應具有相應專業的造價工程師證書;
(七)具有完備的內控管理制度和廉政風險制度,且運行正常。
第三章?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實施信用評價制度。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AA級,信用好;A級,信用較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信用差。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其中,無不良行為信息即為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分為嚴重不良行為信息、較重不良行為信息和一般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六條?嚴重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采用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招標代理項目或影響招標人、評標專家的;
(四)未按規定進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且未向招標人書面提示的;
(五)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下同)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影響招標結果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嚴重不良信用行為。
第十七條?較重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一)發現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的;
(二)因招標代理人員工作疏漏,導致重新評標或招標失敗的;
(三)招標文件重新備案時,未落實備案反饋意見,且未如實說明相關依據的;
未落實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反饋意見且未如實說明合法合規依據而重新備案的;
(四)招標文件未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進行了修改的補遺書未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的;
(五)招標文件未按標準文件(或示范文本)編制或采用的評標辦法不符合規定,且備案時故意隱瞞的;
(六)未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
(七)未按規定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
(八)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其它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一般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一)招標文件未按示范文本(含標準招標文件)編制或采用的評標辦法不符合規定的;
(二)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低劣或存在錯漏較多的(3處及以上);
(三)評標報告存在明顯缺漏,未向評標委員會提示的;
(四)未按規定和招標人授權及時公示評標結果的;
(五)未按規定和招標人授權及時處理異議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
(七)降低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的其它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信用等級評定按年度累計次數分類評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3次較重不良信用行為,按1次嚴重不良信用行為評定。3次一般不良信用行為,按1次較重不良信用行為評定。
第二十一條?存在嚴重不良信用行為1次的,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D級;
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行為達2次的,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
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行為達1次的,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
無較重不良信用行為的,且一般不良信用行為達2次的,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
無較重不良信用行為的且一般不良信用行為達1次及以下的,當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AA級。
第二十二條?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最近一次再參與信用評價,其信用等級不得高于B級。
第二十三條?年度信用評價時間范圍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評標結果公示發布時間計)。
第二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發生信用等級D級所列行為的,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將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D級單位名單。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作出的年度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評價結果公示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訴。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及時記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信息,信息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一)招標文件備案過程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核查招標文件主要內容,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及時記錄。
(二)招標公告發布后,如投標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在開標前書面反饋招標人或交通運輸部門。
(三)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當如實記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信息,并與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
(四)在異議或投訴處理過程中,招標人或交通運輸部門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及時記錄。
(五)在項目督查或專項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信用行為的,應當及時記錄。
第二十七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現并記錄招標代理機構不良信用行為的同時,將相關信息報送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進行認定。經認定屬實的,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書面告知招標代理機構(格式詳見附件),并抄送招標人,相關信息納入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對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良行為記錄告知函后10日內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如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設置信用等級評分項,評分項權重不低于10%,并按以下要求應用年度信用評價結果:
(一)AA級得分為信用等級評分項分值的100%;
(二)A級得分為信用等級評分項分值的90%;
(三)B級得分為信用等級評分項分值的80%;
(四)C級得分為信用等級評分項分值的70%;
(五)D級得分為信用等級評分項分值為0分。
第三十條?招標人選擇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D級招標代理機構的,應在簽訂委托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為C級或D級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可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向招標人發出風險提示函;
(二)責成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項目組人員資格、業績和能力進行認定;
(三)責成招標人組織專家對招標文件合法性進行審查;
(四)招標文件備案時限延長至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未公告期間,應用最近一個年度已公告的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十三條?鼓勵各市(州)應用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業能力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建設,強化廉政教育;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嚴守秘密,誠信執業;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承擔相應責任,不得明示或暗示招標代理機構制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的資格條件、評標辦法或合同條款等內容。
對于招標人提出的違法違規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并拒絕執行。
第三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招標(遴選)或核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湖北省交通運輸廳將采取風險警示、要求招標人組織第三方審查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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